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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2024-12-27 2017

据了解,企业或个人向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捐赠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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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数据来源:福建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