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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慈善事业从自发走向规范、从传统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也推动慈善组织进入健康有序发展的新阶段。然而,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相比、与近年来高速发展的网络慈善与社区慈善趋势相比、与新近出现的网络大病求助给予法律制度的热切呼唤相比,现行法律表现出了需要与时俱进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因此,2022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法程序并于当年底提请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目前,慈善法修订工作已进入广泛征求意见阶段,预定2023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慈善法修订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为广大慈善工作者与相关专家学者热切关注、高度重视的一件要事。
日前,在江苏南通召开的“2023中华慈善论坛”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以“依法治善是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为题,详尽阐述了对慈善法修订工作的思考及建议。
宫蒲光指出,修订慈善法,不仅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更是把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转化为完善慈善事业顶层制度设计、全面加强慈善领域法治建设、推进慈善治理现代化的难得契机。此论断基于三个层面的原因:
第一,修订慈善法是推动慈善事业更好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需要。通过修订慈善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慈善领域法治建设中,是依法治善的有力举措,是推动慈善事业更好服从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迫切需要。
第二,修订慈善法是解决慈善领域突出问题,推进慈善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在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慈善组织发展不快,慈善事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慈善捐赠总量偏低,增幅趋缓,同我国社会财富积累程度不相匹配;慈善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慈善信托优惠政策缺失,发展缓慢;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监管体制机制有待加强,监管方式有待优化;支持促进措施较为原则,落实不到位不彻底;应急慈善制度尚不健全,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网络个人求助等慈善创新形式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在发挥正能量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效应等。这些都对加强慈善领域法治建设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第三,修订慈善法是完善顶层设计、引领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通过修法,将有中国特色的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制度、慈善模式、慈善经验系统化、法治化,上升为国家慈善事业的顶层制度设计,这是筑牢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法制之基、引领新时代慈善事业行稳致远的迫切需要。
日前,来自多家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慈善组织代表就慈善法修订中的关键性问题举行座谈。广开言路、各抒己见,在诸多方面贡献了各自的真知灼见。
应急慈善的提出与完善
基于近年来慈善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社会应急力量持续参与抗击新冠病毒感染疫情以及洪涝、地震灾害救援与灾区重建等工作,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应急慈善的高度关注。慈善法(修订草案)中为此增设了“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慈善活动进行系统化规范。“应急慈善”的提出与完善成为慈善法修订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应急慈善”一章中应明确应急慈善不仅仅是指紧急救援,还包括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政府在应急慈善中不得汇缴统筹慈善基金,需要建立联合救灾机制,进行信息共享。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尊重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阶段性特征和应急时期慈善活动的阶段性和长期贯穿性的特点,应建立特别的、全套的、贯穿救援始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谢琼
一是应拓展应急慈善的范围并明确慈善组织在应急治理中的定位。二是应明确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卫健部门在应急治理中的具体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应急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应明确禁止政府汇缴应急慈善中慈善组织募集的款物,但可在政府统筹安排下进行合理使用。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陈斌
慈善法要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衔接。针对应急状态,慈善捐赠、慈善募捐、慈善服务、慈善组织等都需要有一些特殊性的规范,以适应应急状态的需要。例如募捐方案的事后备案、慈善目的和项目的适度扩展、政府的引导、协调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杨思斌
应扩大应急慈善接收主体范围。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政府部门不得指定特定慈善组织统一处理慈善捐赠接收或物资分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医院、学校、敬老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可直接接收应急慈善捐赠。
——中华慈善总会筹募部部长刘芳
应在制度上为应急慈善留出生长空间,减少不必要的管制。同时,重视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约束力,让多元主体有章可循,引导应急慈善资金合理流入,规避无序带来的风险。
——湖南爱眼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彭志坤
修订草案偏向应急阶段工作,缺少防灾减灾备灾和灾后重建等其他周期相关内容。灾害管理是一个全流程的管理周期,应急募款是在紧急救援中发生的,但资金使用可能涉及到防灾减灾、备灾、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几个关键环节。建议将“防灾减灾”和“灾后重建”纳入慈善活动范围。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陈红涛
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应有所突破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慈善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有法条和法理上的支撑,但落到具体执行上,尚有一些空白需要填补,一些标准需要细化,一些措施需要完善。
应将慈善组织资产保值增值收益纳入税收优惠。慈善组织的资产保值增值收益应被视为非营利公益资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不仅有利于支持慈善组织可持续发展,还有利于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捐赠,促进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助理
兼慈善分会常务副会长彭建梅
要重视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的捐赠激励。民营企业受到更强的融资约束,做出捐赠决策的背后往往承受着更大压力。因此,对于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也更加敏感。此外,股权捐赠之后,慈善组织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是困扰机构的难题,目前行业里有以股权作质押的案例,期待未来在该问题上有所突破。
——彭志坤
个人捐赠应当与法人捐赠享有相同的税收优惠,为此有必要拓展个人捐赠税收优惠的结转。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应当考虑同步赋予更多的权利,包括税收优惠资格和公开募捐资格,以此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转变成为慈善组织。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吕鑫
关于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递延政策必须要利用,还应将非货币捐赠政策提上日程。否则,将大量财富排斥在慈善领域之外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金锦萍
目前中国个人捐赠占捐赠总额比例较低,为激励个人捐赠尤其是较大额度个人捐赠,应当提升个人捐赠享受免税优惠的力度,从目前应纳税所得额的30%提升至40%-50%,并参考企业捐赠免税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捐赠中超过年度免税额度的部分允许其结转至未来的纳税年度。此外,还应当重视个人和非个人捐赠者的非现金资产,优化税优规则,避免对捐赠资产二次征税。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蔡泽昊
慈善法修改应增加个人慈善捐赠的结转制度。慈善法作出规定后,个人所得税法需及时跟进,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杨思斌
个人求助的权利与规制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时代的高速发展,我国慈善实践也已发生深刻变化。其中,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个人求助现象格外凸显,问题也日渐增多。因此,个人求助,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个人求助亟需被纳入慈善法修订范畴,以推动其健康发展,规避其负面影响。
无论从原理推论还是从实效出发,网络平台上的个人求助都应该被纳入慈善法律规制的范畴。关键在于出台网络大病求助有序发展的政策指引,落实平台和信息发布者的责任,对不法行为加以惩处,并引导大众理性、全面认识网络慈善行为。
——谢琼
对于个人求助方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应当做类型化区分。一类是专门从事个人求助平台服务活动的提供者,例如水滴筹、轻松筹等;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微博等。对于前者应当予以专门规制。对于后者,即便予以规制,也应当与前者区别对待。他建议,对于专门从事个人求助平台服务活动的提供者,在求助信息审核、捐赠资金管理与运用、信息公开、监督受益人资金使用等方面应当施加相应义务。
——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李德健
个人求助是基本人权,无论是现实中的求助、乞讨,还是通过网络自主发布、请求帮助,或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求助,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城乡社区互助互济,是中国传统邻里互助的延续,是中国慈善事业带来的最突出的文化基因或者特征。社区的互助互济、乡绅乡贤的慈善活动,慈善法不宜过分规范,更不能禁止,应该予以鼓励。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
立法中个人求助部分,应更多规范平台责任以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合理规定信息发布媒介和网络平台的核实义务,明晰求助人和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求助人在信息发布平台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
——暨南大学讲师周缘园
个人求助平台应该考虑将求助个人统一项目化,作为某类大病救助等项目予以规制,实现不同主体间的余额再分配。公开募捐平台应该予以重构,解决备案模糊、重复发布和公开不透明的问题。
——吕鑫
为“大慈善”筑造法律之基
慈善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建立中国现代化“大慈善”体系,以“大慈善”普惠“大民生”,实现“大发展”。就内涵而言,“大慈善”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扶弱助困、保障与改善民生等,更是包括了参与社会治理、助力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等新的使命;就表现方式而言,体现为慈善组织的多元化、参与慈善的大众化、慈善项目的多样化、募集方式的网络化、服务领域广泛化、慈善行为的规范化等等。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慈善事业的现代化铺路筑基,也是慈善法修订的题中之义。
在国务院下设一个更高层级的统筹机构来协调慈善领域的相关事宜,将“社会企业”一词纳入慈善法中。目前该领域在实践层面已有诸多创新,但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具体可在《慈善法(修订草案)》第一百零四条中将其纳入。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会长、
清华大学教授邓国胜
应借鉴政务公开、法治政府等领域的经验做法,规定县级以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地“慈善事业发展年度报告”,就其在贯彻实施《慈善法》及相关政策要求方面,公示上一年度当地慈善组织登记、促进措施、购买服务、执法监管、慈善表彰等方面的做法、数据、典型案例和今后的工作部署安排。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栗燕杰
应建立社区慈善备案制,社区慈善因为资金规模较小、活动范围有限、组织化成本较高,社区志愿者团队、互助组织、兴趣团体、业委会等各种组织和自组织可以通过社区备案开展社区慈善活动,激发社区活力。
——彭建梅
社区慈善将是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活力源泉和落脚点,在慈善法中应明确将社区慈善纳入慈善活动范畴,并提供相应支持。
——刘芳
(文:李济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