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慈善法从2016年9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功能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慈善事业发展缓慢,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适应;慈善捐赠规模偏低,同我国社会财富积累程度不匹配;慈善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慈善信托发展面临障碍,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监管制度机制还不完善,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支持促进措施较为原则,落实不到位不彻底;应急慈善制度尚未建立,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不规范不充分的情况;一些慈善创新形式还缺乏有效规范,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这些都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何毅亭表示,近年来,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多次呼吁修改完善慈善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57件关于修改慈善法的议案建议,要求将党中央关于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落实为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慈善领域制度设计,为慈善事业全面、快速、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慈善功能新定位,回应了慈善发展新问题。其中的四大看点引发业界高度关注。
看点之一:新设应急慈善专章
针对近年来慈善在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新冠疫情防控中所存在的原则不明、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修订草案作出积极回应。对于突发事件应对中一些慈善组织存在慈善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公开不及时等问题,修订草案对应急状态下募捐信息公开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此外,为畅通捐赠物资的分配送达等,修订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各类应急慈善活动,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看点之二:对“互联网+慈善”作了进一步规范
修订草案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责任,并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活动予以规范。修订草案提出,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必须提供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明确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此外,针对近年来个人求助活动平台规模化发展、纠纷时有发生的新情况,修订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加强网络个人求助治理的呼声,在附则中新增关于个人求助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者,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
看点之三:进一步充实慈善信托相关制度
近年来,我国慈善信托数量及规模实现平稳增长。中国慈善联合会首次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发布的《2021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慈善信托备案达773单,财产规模达39.35亿元。修订草案对慈善信托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明确委托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确保慈善信托的慈善性质;明确除信托文件规定外,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稳定慈善信托运行。
为加强慈善信托内部监督,修订草案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将“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修改为“慈善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此外,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扶持,增加了设立慈善信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专门规定。
看点之四:对慈善监管机制作出进一步完善
修订草案在对慈善活动的综合监管和行业指导方面予以加强,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慈善活动综合监管。在明确民政部门的全面监管职责基础上,修订草案新增工信、公安、财税、审计、网信、银保监等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慈善活动面广线长的特点,修订草案专门增加科教文卫体、应急、生态环境、医疗保障等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和服务本行业慈善活动的职责。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了约谈负责人、工作人员等手段,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措施。明确对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的会同调查机制,确保有效监管。在细化、强化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重点强调募捐活动违法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处罚方式,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李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