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倒回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将其公之于众,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新增1章21条,修改47条。修改幅度较大,在慈善行业及社会各界引发强烈反响。
日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国科律师接受本报专访,纵谈他眼中的慈善法修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与对修订草案的理解,他梳理出本次修订草案中对十七个部分的修改。这十七个修改部分也正像是“春天的十七个瞬间”,记录着中国慈善事业的稳健步履从过去走进现在、走向未来。
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大业,明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功能作用。
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始,“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在2021年3月颁布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再次提出“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一步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中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修订草案开宗明义,提出“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作为慈善事业于新时代的基本定位,未来慈善事业将会有更多鼓励支持的政策、部门及领域。
二、有效形成社会合力,明确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
在以往慈善事业发展中一直存在一个问题,一谈到慈善工作就是民政部门的责任,但是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无法全面对慈善工作进行支持、管理和规范,导致很多政策无法出台和落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已经有成熟的做法,就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是贯彻慈善定位的集中体现,能更好地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工作,对慈善事业发展来说有着重大意义。
三、优化慈善组织认定,明确慈善组织法律属性。
现行慈善法中,一直有一个立法中的困扰,就是慈善组织认定问题。慈善法规定本法公布前的社会组织才能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就导致2016年3月15日后登记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没有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就没有可能被认定为慈善组织。这也是慈善法实施6年来,慈善组织数量较低的原因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订草案中直接删除了“本法公布前”的表述,意味着所有不管何时登记的社会组织,都可以被认定为慈善组织,解决了现实中的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
四、完善退出机制,明确慈善组织退出清算的规定。
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一直存在一个老大难问题,就是退出机制。民法典规定清算、注销是法人终止的唯一途径,慈善组织撤销或吊销后的社会组织,其法人资格一直存在,原来的理事会已经无法联系,无法组建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慈善组织一直无法退出,这就是僵尸型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原因。
为解决这个问题,修订草案贯彻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如果慈善组织不成立清算组的,那么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先由决策机构决议用于慈善目的,无法按照章程或决策机构决议处理的,再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
五、慈善国际交流入法,明确慈善组织参与国际交流责任。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慈善组织如何更好地在境外开展活动,与境外组织合作,发挥慈善民心相通的功能,更好地讲好中国慈善故事。修订草案也回应了这一现实呼吁,在促进措施的章节中加入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或者备案程序”,同时为了规范境外活动和组织合作,将现行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开展慈善开展合作”的情况在每年的工作报告中加以体现,接受社会监督。
六、进一步发挥慈善行业组织作用,明确慈善行业组织职能。
近些年来,由于体制机制问题,慈善行业组织发挥的作用不足,慈善工作缺乏一支重要力量,本次修订中进一步赋予了慈善行业组织职能,包括明确慈善行业组织收集行业信息、制定团体标准、鼓励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为发挥慈善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起更加明确的要求。
七、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管理,明确款物筹募的法律责任。
自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开募捐一直是各类舆情的焦点与热点问题。公开募捐资格、合作募捐、募捐方案等问题尤为突出。为回应这些现实问题,修订草案中优化了公开募捐资格管理,从“缩短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年限”“加入公开募捐资格的放弃规则”“公开募捐资格不再限于慈善组织”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募捐工作的法律责任。
八、区分慈善信息平台和指定募捐服务平台,明确募捐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依据慈善法规定,指定了3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对于促进和规范互联网募捐发展,积累了经验,也看到了当前机制的不足,修订草案中,明确区分了慈善信息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定位。慈善信息平台由民政部建立(即慈善中国),并提供募捐方案备案、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解决慈善组织在各指定平台募捐信息不对称问题。
九、优化慈善信托制度,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发展方向。
慈善法颁布的6年来,由于税收制度等不健全,慈善信托的发展差强人意,也因此成为本次修法重点回应的问题。在第三次分配背景下,如何更好地激发财富人群开展慈善活动,设立慈善信托是其最好的方式。由此,修订草案中慈善信托的修订内容多达十一条。
十、划分慈善财产类型,明确非货币慈善财产地位。
修订草案中,明确慈善财产类型包括慈善组织财产及其增值、慈善信托财产及其增值,用于慈善活动的其他财产。此外还确定了非货币财产的地位,规定慈善财产中非货币财产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其财产价值。
十一、加入应急慈善专章,明确提出慈善力量参与救灾的依据。
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慈善力量为抗疫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机制的缺失,也带来诸多问题,本次修订中加入了应急慈善专章,明确应急慈善定义、应急慈善的统一领导职责、引导鼓励慈善组织有序参与应急救援、明确应急慈善中的募捐管理、各部门、各基层政府积极支持各类应急慈善活动,提供信息共享、捐赠款物配送等帮助。
十二、强化慈善优惠政策,明确以多种形式推动慈善事业的理念。
现行慈善法在促进措施章节中一共15条,全国人大在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及促进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等问题。修订草案中也重点对促进措施进行了修订,包括明确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要求财政、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明确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等。
十三、推动慈善事业下沉基层,明确鼓励社区慈善。
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鼓励发展社区慈善,培育社区慈善组织,支持设立社区基金会、慈善信托,鼓励五社联动等。
十四、鼓励慈善基础设施建设,明确第三方评估内容。
修订草案中明确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和能力建设服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评估的内容,明确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提升慈善组织合规能力,项目有效性管理,提升行业的公开透明。
十五、建立健全各部门协同机制,明确综合监管职责和手段。
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应当加强综合监管,维护良好的慈善秩序,明确工信、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网信、银保监会等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强化了教科文卫体和应急环保等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责任。
十六、优化慈善法律责任章节,明确提出整治措施。
为整治“害群之马”,巩固行业形象,修订草案中对应增加了公开募捐、慈善信托违法情形;增加互联网公开服务平台和未指定互联网公开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将慈善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责任,从慈善组织扩大到慈善活动参与者。此外,还明确了慈善服务中慈善组织或志愿者给受益人,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责任。
十七、个人求助入法,明确互联网个人求助平台责任。
修订草案中,在附则中加入个人求助条款,明确“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对个人求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何国科律师也会将自己的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善法促善行,善行成善愿。2023,善愿成办。”他说。(李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