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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不能嘴上说说 诈捐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3-03-17 1159

校友承诺为母校捐赠1100万元但未兑现,事情最终闹到了法院。

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迎来110周年校庆,2008级校友吴幽和母校签订捐赠协议,吴幽捐赠1100万元,用于在母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这笔捐赠是当时中国矿业大学自成立以来收到的最大额度的捐赠。

但是,最终吴幽没能履行捐款承诺,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100余万元。2月21日,吴幽“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校友承诺的捐赠没到位,被母校告上法庭,的确少见。

那么,法院根据什么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

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来往,就是答应赠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给。但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如果承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开“空头支票”。

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慈善法也规定了慈善捐赠义务的强制履行及其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的情形: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怎么办?

对此,法律也有规定。诸如,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是,承诺而不捐赠也不报告、不说明,别人以为受赠人拿到了捐款,造成了不良影响,进行相应处理也就是必需的程序。

吴幽承诺捐赠1100万元却不兑现,如果确属履行有困难,也应当根据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而不能不了了之。公益捐赠是项严肃的事情,公开承诺或签了合同的,并非儿戏。(景亦兴)